近期
为了支持商品房市场
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积极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韶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了相关发展措施
《措施》涉及
住房消费信贷、
住房换购
放宽落户入学条件
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及验收等多方面
我们一起来关注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积极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
促进房地产项目土地开发
(一)
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两期缴纳,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一年内全部缴清
。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缴纳相应契税,并出具承诺书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剩余出让价款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后,受让人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
支持商业去库存
为支持商业去库存及促进“保交房”项目按时交付,政府或政府部门原与企业签订了监管协议及出让合同中有商业自持期限约定的,自持期限缩短至2年,自持期满后企业可自行销售,销售回款资金优先用于“保交房”及本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使用。
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探索库存商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人才房等实施路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
二
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
(三)
修改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实施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中明确由建设主体配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1.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公用配电房;2.独立设置于地面的非机动车停车棚;3.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保温层、装饰性幕墙;4.地下室出地面(不含建筑内部)的排烟井、排风井及疏散楼梯;5.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风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且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屋顶面积25%的。住宅建筑每户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28%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超出28%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
允许通过公开招拍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出让
允许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遵守土地出让合同情况下进行合理调整。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或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经组织论证更有利土地利用、改善城市景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符合文物、航空等管制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调整规划条件建筑限高指标。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限高指标的,应按法定程序先修改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依照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申请变更相关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
放宽规划控制要求
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可按需要实施人车分流和商住分离
,沿街裙楼层数与裙楼饰面材质均不受限制。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仍按已批规划许可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六)
允许项目合理分期
一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明确分期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分期申请审批,
如同一建设期无法满足相应的配套设施需要,允许建设单位承诺在下一建设期必须完成相应配套设施(包括用电、消防、停车位设施)建设并达安全使用条件后,方能申请办理同一建设期的规划条件核实。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进行分期且项目整体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未建部分可分期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原则是各期内均要满足自身相应的设施配套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要求。二是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
三
优化房地产项目验收
(七)
提高规划核实效率
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含单栋塔楼)建筑已竣工且具备基本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企申请,可对测绘成果资料等进行提前审核、现场提前勘验,针对其存在对规划实施及业主权益未造成影响的问题进行提前公示公告,做到“进件即出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八)
结合现状规划核实
因受专项(消防、人防、供电)政策调整、市政道路建设、市政管网未完善等影响,建设工程出现部分区域不能按原审批方案计算绿化面积、车位不能按标准尺寸设置、排水管就近接入市政管网以及增设或改动设施用房(消防、人防、供电)等情况,取得消防、人防、市政、供电主管部门核准(证明)材料后,规划条件核实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原审批方案核定绿化面积、车位数,并按现状建设核实确认设施用房和排水管线连接情况。(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
加强住房消费信贷支持
(九)
下调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韶关金融监管分局)
(十)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3号)等文件要求,由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韶关金融监管分局)
(十一)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员合计总商品住房套数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住房、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韶关金融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十二)
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
购房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十三)
提升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房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韶关支持商品房以旧换新?还有更多新举措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规定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执行。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符合二孩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符合三孩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5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十四)
支持异地职工
在韶购房使用公积金
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韶关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十五)
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在韶关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六
(十六)
本措施有效期内,在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凭查档证明即可申请落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居住情况后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落户后的购房人,其子女可向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秋季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享受与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已落户的购房业主同等入学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
支持“住房换购”
(十七)
落实“住房换购”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
支持商品房“以旧换新”
支持鼓励房地产业各协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搭建平台实施中介机构代售、旧房换购等多种形式的商品住房“以旧换新”
,推动建立交易新模式。鼓励规模化租赁机构收购存量商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
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
以本措施为准
实施期间
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
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